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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  告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吳璧如 被   告 王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,9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0,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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