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6號
原 告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樂維
訴訟代理人 吳璧如
被 告 王章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10,9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
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0,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戴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