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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  告 宏錡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隆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62, 17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林慧馨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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