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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鑫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興 被   告 潘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惠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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