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8號
原 告 徐怡珍
被 告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嘉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800元
(計算式: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×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
○○○號土地公告現值8,900元=17,8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