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
原 告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
被 告 力群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大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,25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戴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