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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  告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 被   告 力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,25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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