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
原 告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健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95,19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3,2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,7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 記 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