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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 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 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22,7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,93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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