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
原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佟德望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建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22,708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原告聲請
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,93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