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楊義明
被 告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崑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5,645元,應
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5,4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9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戴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