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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被 上訴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 人(即原審原告)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,116,000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2,682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人之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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