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
上 訴 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盈吟
被
上訴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
人(即原審原告)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116,000元,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為62,682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人之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戴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