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號
原 告 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炎
被 告 大發輪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尤素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
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尤秦珍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尤素珍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誤寫如主文
所示之顯然錯誤,
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
法 官 郭韶旻
法 官 鍾 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憶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