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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  告 陳文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  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   告 潘志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 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      楊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 之二十三,餘由原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 潘志益及偉峻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,餘由原告負 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