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號
原 告 陳文華
訴訟
代理人 李容嘉
律師
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
被 告 潘志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
被 告 臺東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
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
楊志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
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
之二十三,餘由原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
潘志益及偉峻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,餘由原告負
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
法 官 李立青
法 官 施伊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