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
聲 請 人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天耀
代 理 人 洪平洲
許雯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(下稱
系
爭支票)不慎遺失,業經本院以107度司催字第12號
裁定准
許
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太平洋日報
第5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
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7年7月16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
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
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
載於107年7月24日太平洋日報第5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
於107年10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
復於
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
等情
,
業據聲請人提出
上開報紙為證,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
事卷宗審核
無訛,足
堪認定。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
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 記 官 林慧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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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 107年度除字第2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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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款人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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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許雯君│彰化銀行臺東分行│MN0000000 │107年6月30日│225,421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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