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
聲 請 人 惠生藥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海上
代 理 人 林良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因與訴外人陳建光業務往來,
而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3紙,
惟聲請人會計人員於收受後不
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7年8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
無效。
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7年11月21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復於申報權利
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
上開新聞紙為證(見本院卷第8頁),復經
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
無訛,足
堪認定。聲請人聲
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岱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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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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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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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7年12月30日 │3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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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8年3月30日 │3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3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8年7月30日 │4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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