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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惠生藥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代 理 人 林良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與訴外人陳建光業務往來, 而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3紙,惟聲請人會計人員於收受後不 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7年8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 無效。 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21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,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新聞紙為證(見本院卷第8頁),復經 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,足堪認定。聲請人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7年12月30日 │3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8年3月30日 │3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陳建光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8年7月30日 │4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惠生藥粧有限公司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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