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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華 債 務 人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 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