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號
債 權 人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麗華
債 務 人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