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號
債 權 人 昀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冠瑋
債 務 人 林銘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
駁回。──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
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
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。債權人於108年3月4
日具狀稱毀損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樹部分由區公所自行向肇
事者(即債務人)
求償,
惟其聲明未減除該部分金額,該部
分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