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
債 權 人 富盛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慶龍
債 務 人 陳俊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