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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展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雲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伸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晉誠有限公司 │成功鎮農會 │108年4月1日 │753,700元 │ FA-000000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三、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 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 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四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