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
異 議 人 山水天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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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丁美雲
上列
異議人與
相對人韓春山返還
擔保金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於中
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異議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對於
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
分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聲字
第27號民事裁定係於108年5月28日送達異議人,並由異議人
之
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,加計異議期
間10日,異議人應於108年6月10日前將異議狀送達至本院,
其異議始為合法。
惟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遲至108年6月11日
始送達至本院,已逾法定期間。從而,本件異議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