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6號
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
許丕駿律師
主 文
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
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另案)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經查,另案經本院判決並經偉峻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偉竣公司)提起
上訴後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判決
駁回偉峻公司之上訴而確定
等情,此有另案之歷審
裁判清單及另案之原審及上訴審判決
可證(見本院卷第76-101、105-120頁)。是本院
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
法 官 施伊玶
法 官 李立青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