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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菘富 上列上訴人楊菘富與被上訴人娜魯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7 度東簡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。 理 由 一、對判決不服者,應係提起上訴。而上訴人(即原審被告) 對原審判決不服,核其真意應係提起上訴,卻誤植為抗告, 則本院自應以上訴程序處理,先為敘明。 二、按①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為之:..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,民事訴訟法(下稱同法)第44 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②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.. 。」(同法第442條第2項)。③「(第1項)對於簡易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,得上訴..於管轄之地方法院..。(第3項) 第一項之上訴..,準用第三編第一章(係指第2審程序).. 之規定。」(同法第4361條之1第1項、第3項)。 三、經查: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, 並未載明: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。 四、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