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
原 告 昀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冠瑋
被 告 林銘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6萬4,76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,57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