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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  告 昀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瑋 被   告 林銘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6萬4,7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,57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