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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胡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,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