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4號
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鍊
訴訟代理人 丁美云
被 告 郭原璋
法定代理人 蔣健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坤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