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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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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傅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650元,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,15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