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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 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被   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5,15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76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2,2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