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
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秀玲
被 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5,150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2,76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2,2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