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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  告 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 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耕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