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
原 告 銘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振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志偉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63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