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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  告 銘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63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