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號
原 告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麗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
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6,390元,扣除
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
5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