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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  告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5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390元,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5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