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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朝瑞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 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 同)3,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,聲明僅記載「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廢棄」等語,惟廢棄後 應如何改判則屬未明,且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為補正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伊玶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