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佳慶綜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財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丁朝瑞
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
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
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
同)3,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
上訴狀,聲明僅記載「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廢棄」等語,惟廢棄後
應如何改判則屬未明,且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為補正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
法 官 施伊玶
法 官 李立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