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
上 訴 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869萬1.22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9萬2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