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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展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雲嬌 代 理 人 黃子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收受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, 公司內部人員轉交會計時不甚遺失,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 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1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,業經 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,足認定。聲請人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晉誠有限公司 │臺東縣成功│108年4月1日 │753,700元 │ FA-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鎮農會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