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展信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雲嬌
代 理 人 黃子家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收受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,
惟
公司內部人員轉交會計時不甚遺失,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
催字第9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
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8年8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復於申報權利期間
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
等情,業經
本院職權調閱
上開民事卷宗審核
無訛,足
堪認定。聲請人聲
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岱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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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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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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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晉誠有限公司 │臺東縣成功│108年4月1日 │753,700元 │ FA-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鎮農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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