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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元盛汽車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 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云云。 二、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;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民事訴 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 聲請,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 權利,如不申報,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,影響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甚鉅。而支票之發票日、發票人、付款人、金額、票號 等,如有一項以上錯誤,即失其支票之同一性,故公示催告 之裁定如有前述一項以上足以影響支票同一性之記載錯誤情 事存在,即難認經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支票權利 內容同一,公示催告程序法,聲請人如據以聲請除權 判決,自屬無從准許。 三、經查,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站公 告所載支票票號「JC253462」與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所 提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票號 「JC0000000」不符,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訛 信前揭公示催告裁定顯有誤載致支票之同一性有所欠缺,依 上說明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為 除權判決,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│元盛汽車玻璃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台東分行 │106年11月30日 │55,000元 │JC253462 │ │ │0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