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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收受貨款而執有如附表所示 證券3紙,於郵寄與上游廠商時不甚遺失,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年9月15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5日屆滿 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,業 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,足認定。聲請人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黃永忠 │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│107年7月31日 │43,000元 │494629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鄒淑華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7年7月31日 │125,286元 │0000000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許光明 │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│107年8月3日 │162,300元 │FA0000000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