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
聲 請 人 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政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因收受貨款而執有如附表所示
證券3紙,
惟於郵寄與上游廠商時不甚遺失,前經本院以107
年度司催字第20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年9月15日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二、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8年1月15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復於申報權利期
間屆滿後3個月內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
等情,業
經本院職權調閱
上開民事卷宗審核
無訛,足
堪認定。聲請人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岱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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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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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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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黃永忠 │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│107年7月31日 │43,000元 │494629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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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鄒淑華 │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│107年7月31日 │125,286元 │0000000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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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許光明 │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│107年8月3日 │162,300元 │FA0000000 │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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