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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1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日欣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豪 債 務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