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
債 權 人 歐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柏名
債 務 人 王約翰即東益起重工程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捌佰壹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
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