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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陳秀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聲 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 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,定有明文。末按,支票 之發票人在系爭支票尚未交付予受款人前,仍係系爭支票之 持有人及權利人,自屬能據系爭支票主張權利之人,依前揭 規定,自得聲請公示催告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要旨、臺灣高等法院96 年度抗字第1317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,惟查,系爭支票受款人為成香食品有限公司,聲請人於 109年4月10日民事陳報狀稱,受款人透過銀行託收支票,託 收行郵寄後聲請人收到該信件但未見該支票,則本件聲請人 顯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自明,故本件公示催告聲請於法 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美奐聯合超市股份有│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│109年2月20日 │22,140元 │0000000 │成香食品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