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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文華 相 對 人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一○七年度存字第四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 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450, 000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5號提存事件在 案。 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 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 年度存字第45號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 擔保金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