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陳文華
相 對 人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○七年度存字第四十五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
保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
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
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450,
000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5號提存事件在
案。
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
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
107 年度存字第45號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
擔保金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