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創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清曄
相 對 人 謝清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
聲請人謝清曄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聲請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謝清曄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
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