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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創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曄 相 對 人 謝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謝清曄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聲請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清曄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