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
聲 請 人 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印才
訴訟代理人 洪宜芳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,
惟若於法院為命
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
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
期起訴,即無必要,
合先敘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略為: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,業經本
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在案。
嗣相對人執以對聲
請人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,
迄未起訴。為此,聲請人聲請
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已於109年5月27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
,此有相對人提出之
起訴狀影本在卷
可參。
揆諸前揭說明,
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
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,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