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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訴訟代理人 洪宜芳 上聲請人相對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,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,即無必要,合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為: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,業經本 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在案。相對人執以對聲 請人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,未起訴。為此,聲請人聲請 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已於109年5月27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,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, 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