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智
上列原告與
被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3,0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