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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3,0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