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東志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岳浪
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
律師
被 告 蔡貴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234,321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,876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