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林義傑
被 告 陳信良
被 告 阿吉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代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1,108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