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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  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原   告 林存城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 原   告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共   同 陳莉溱 送達代收人 被   告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971,248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