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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  告 捷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鎮麗 訴訟代理人 羅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5,8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耕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