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484 號
原 告 房昌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茁壯台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無
瑕疵物gogoro電動機車感應鑰匙,經原告陳報其價值為新臺幣(
下同)1,250 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250 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