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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無瑕疵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 年度補字第484 號 原   告 房昌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茁壯台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無 瑕疵物gogoro電動機車感應鑰匙,經原告陳報其價值為新臺幣( 下同)1,250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250 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