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
原 告 丁昱澤
被 告 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潘貴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(合併請求給付工資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91,97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