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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(合併請求給付工資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丁昱澤 被   告 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(合併請求給付工資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91,97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鈺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