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當選無效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張坤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30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選舉、罷免訴訟程序,除本法 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此為公職人員舉罷免法第 128條前段所明定。又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3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如下: 一、「被告中央舉委員會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2人應制止來自被   告臺東縣議會、臺東縣政府警察局、內政部警政署、內政部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、內政部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之   不法影象系統之窺視原告隱私...無止境的廣播聲音應該停   止侵害。」係原告分別請求上揭被告2人分別以一定之行為   ,排除原告所受之人格權侵害,核屬非財產權訴訟,揆諸上   揭規定,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是此部分應徵   收第一審裁判費6,000元(計算式:3,000×2=6,000)。 二、「㈠確認被告中央舉委員會、臺東縣選舉委會所舉辦民國10   9年1月11日之第十屆立委選舉臺東縣區域為無效。」「㈡被   告中央舉委員會、臺東縣選舉委會應於原告聲明一勝訴後,   對臺東縣區域立委重為選舉,並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合法;對   媒體的報導各候選人之選舉活動及政見,應該做到公平、公   正的報導。」核均屬非財產權訴訟,揆諸上揭規定,應分別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6,000元(計算式:3,000×2=6,000)。 三、「確認被告劉櫂豪當選第十屆(109月1月11日投票)臺東縣   區域立法委員為無效。」核屬非財產權訴訟,揆諸上揭規定  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 四、「被告聯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、台灣中華日報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   司、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、自   由時報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、財團法人公   共電視文化基金會、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三立電視   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電視股份有限   公司、聯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14人對聲明一之不法侵害及   其相關應該追蹤報導譴責。」屬原告分別請求上揭被告14人   分別以一定之行為,排除原告所受之人格權侵害,核屬非財   產權訴訟,揆諸上揭規定,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   元,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,000元(計算式:3,00   0×14=42,000)。 五、「被告中央舉委員會等30人應賠償原告499,361元。」核屬   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金額499,36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  判費5,400元。 綜上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,000元(計算式:6,000+6, 000+3,000+42,000+5,400=62,4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