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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股份登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01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順諺 
            李淑美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黃建銘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弘大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紅霞 
訴訟代理人  蔡勝雄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邱聰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份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,應更正增列「蔡勝雄律師」。
 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,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 法 官  徐晶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耕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