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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  告 林禹婷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  告 陳奕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刑事庭108年度原交易 字第10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由本院 刑事庭移送審理(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),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 陸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 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 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與王廣治、陽宸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陽 宸公司)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5萬4,83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(見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卷,下稱附民卷,第1頁)。 原告與王廣治、陽宸公司以35萬元達成調解(見附民卷第 18頁),本院刑事庭再將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移於至民事庭,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具狀將本金請 求減縮為125萬2,921元(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卷,下 稱院卷,第105頁),核為減縮本金請求之聲明,應予准許 。 貳、實體部分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王廣治為陽宸公司之貨車駕駛,負責駕駛水泥預拌混凝土 車,於108年2月16日10時58分許,駕駛陽宸公司所有車牌 號碼000-0000號自用大貨車,沿臺東縣臺東市○○路○段 由北往南行駛,行經太原路2段與豐谷北路時,因被告 陳奕含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原告, 沿豐谷北路由東往西行駛,亦行經該交叉路口,王廣治本 應注意太原路2段在該交叉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,車輛應 減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;被告亦應注意豐谷北路 在該交叉路口號誌為閃光紅燈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 於交叉路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 行。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雙方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 均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進入該交叉路口,因而發生碰撞, 被告、原告共乘之機車倒地,致被告受有右側股骨幹第Ⅱ 型開放性粉碎移位性骨折、右側脛骨棘移位第Ⅱ型開放性 骨折、上下頷骨閉鎖性骨折、鼻骨骨折等傷害;原告則受 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,被告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,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道 車先行,為肇事主因;王廣治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閃光黃 燈號誌路口,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,小心通過,為肇 事次因,上開事實,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東 地檢署)於108年11月27日提起公訴,為此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。 (二)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,致原告受有如下損害,共計160萬 2,921元: 1、醫療費用50,042元: 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傷害,陸續至臺東基督教醫院、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(下稱成大醫院)該院物 理治療中心、佳陽骨科診所就醫及復健,分別支出12,258 元、37,634元、150元,共計支出50,042元。 2、醫材費5,663元: 原告因本件傷害須購買醫療用品等,共計支出5,663元。 3、看護費177,600元: ⑴請求2個月看護費144,000元:被告於109年10月7日開庭時 表示可以接受原告需要專人看護2個月。 ⑵增加請求14天看護費33,600元:依據109年08月26日成大 醫學診斷證明書(見本院卷第129頁)記載:「病患於109 年08月03日至109年08月06日住院,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 術,術後需休養4週、專人照護及助行器輔行2週」,故有 增加14天看護費必要。加計上述⑴,共支出177,600元。 ⑶被告覺得看護費每日2,400元太高,然看護費每日2,400是 臺東的收費,事發在臺東,也在臺東住院,臺東住院期間 應以2,400元計算,之後轉診回臺南,是否太高,則由法 院審酌。 4、交通費用33,320元: ⑴從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用,共支出5, 030元。 ⑵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、佳陽骨科診所等院所看診、復健 ,自108年02月16日起109年9月16日止,前後經過4次手 術,以及75次看診復健治療,支出28,290元。加計上述 ⑴,共支出33,320元。 ⑶被告抗辯計程車費用加總太高等語,然原告確實有如院 卷第113至118頁所示自108年02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6 日止醫療、看護、交通費用明細表及成大醫院物理治療 中心部分負擔費用卡上之復健日期所列之看診復健紀錄 可稽,並有臺東大都會計程車行統一發票等收據23張( 見院卷第130至139頁)足考,雖收據上之金額有部分有 金額,部分為空白,且張數有所不足,但計程車公司都 是提供空白收據要乘客自己寫,且確實有去看診復健, 業如上述,雖計程車張數有所不足,然並不因此而影響 原告有乘坐計程車往返醫院看診復健之事實認定。 5、洗髮費用800元: 被告不爭執,並有成大醫院附設美髮理容部費用單據( 見院卷第96頁)。 6、其他增加費用28,226元: ⑴原告委請妹妹林禹萱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代理原告解約租 屋合約、託運和郵寄私人物品回台,支出林禹萱108年4 月4日至同年4月8日之來回機票10,155元、郵寄費5,971 (新加坡幣【下稱新幣】262.5元,以平均匯率22.7457 計算),小計支出16,126元。 ⑵原告車禍時手機嚴重受損無法使用也無法修復,所以買 了新機,新機費用衡情遠遠超過院卷第97頁所示之受損 手機更換費用暨檢測費用11,300元,故請求11,300元, 其理在此。加計上述⑴,合計共支出28,226元。 7、工作損失50萬7,270元: ⑴原告發生車禍時於新加坡LVMH Fragrance & Cosmetics Pte Ltd(下稱新加坡公司)擔任Beauty Consultant的 工作,每月平均薪資約84,545元(每月新幣3,717元,以 平均匯率22.7457計算),有薪資證明(見院卷第98頁、 第140頁)可參。而依108年2月25日臺東基督教醫院診斷 證明書記載:「須專人照護2個月併休養3個月」、成大 醫院108年5月17日及同年5月22日診斷證明書記載:「… 宜續休養3個月」,原告因而共請假6個月,因此請求工 作損失6個月即50萬7,270元(計算式:84,545元×6個月 = 507,270元)。 ⑵並補充說明:①原告係以出事往前推3個月的薪水計算, 原告薪資條顯示107年12月為新幣3,784.67元、108年1月 為新幣4,320.76元、108年2月為新幣3,044.96元,因此 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幣3,717元。②原告每月固定領基本薪 水套裝為:底薪(BASIC SALARY)新幣1,400元、制服乾 洗服裝儀容費(LAUNDRY AND GROOMING)新幣80元、全 勤獎金(ATTEDANCE)新幣20元、激勵獎金(RANKING IN CENTIVE)新幣150元,小計新幣1,650元,以平均匯率22 .7457計算,即為37,533元。因此原告每月固定領上開底 薪37,533元,以及固定的佣金和加班費,如前述薪資 條內容所載。③原告受傷期間在臺灣並沒有另外工作收 入,專心休養,由於傷勢嚴重需頻繁復健和回診,109年 8月3日至6日剛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術(第4次手術),1 09年8月26日拆線,109年9月16日回診骨科,從X光看到 骨頭尚未痊癒,目前邊休養邊找工作,仍無法久站久走 ,也無法從事原工作性質工作,期間所有花費用自己的 存款以及跟家人親戚借錢。骨科醫師建議第5次的整形外 科削肉及縫合傷疤手術需至少隔3個月以上並完全恢復再 動此手術。 8、精神撫慰金80萬元: 原告因本車禍事故造成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併皮膚壞死 ,自108年2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6日期間,前後經過4次 手術,以及75次看診復健治療,所受肉體上及精神上之痛 苦折磨與煎熬,如人飲冰水,冷暖自知,因此請求80萬元 之撫慰金。 (三)上述合計160萬2,921元之損害,扣除與陽辰公司、王廣治 調解成立取得之賠償35萬元,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25萬2,9 21元。又原告為本次車禍肇事主因,應負較大之過失責任 ,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 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萬2,921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 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 (一)108年2月16日被告與原告相約臺東遊玩,由原告租賃機車 ,行進中由原告騎乘載被告,途中原告說因眼睛不舒服, 而同意改由被告騎車載原告,沿路由原告在後面手機導航 指引路線,被告為聽原告指引路線而分心因此車禍,被告 也因此意外傷勢比原告嚴重。被告就本件過失致原告受有 上開傷害乙節並不爭執,然對於賠償金額則有爭執,認於 30萬元之額度內其願意賠償,逾此部分則認原告之請求無 理由,並就原告之各項請求,分別答辯如下: 1、醫療費用部分: 對於原告有提出醫療單據(即原證1【院卷第57至76頁】 、原證11【院卷第120至127頁】)證明之費用,均不爭執 (見院卷第52、151頁)。 2、醫材費部分: 對於原告有提出醫材費單據(即原證2【院卷第82至83頁 】、原證12【院卷第128頁】)證明之費用,均不爭執( 見院卷第52、151頁)。 3、看護費部分: ⑴能接受原告請求2個月專人看護,但就原告看護費用以每 日2,400元計算乙節,則爭執過高,因臺南一般職業看護 收費約1,200元至2,000元、臺北居家看護1個月約3萬元, 且原告是由家人照顧而非聘請護理專業人員。且以原告傷 勢,至多須人從旁協助,應不須全日照護。 ⑵不能接受原告除上開2個月外,再增加請求14天專人看護 部分,因其傷勢較原告嚴重,依其經驗,於術後2個月後 即能自理生活,原告於移除鋼板後,應不再需要聘請看護 (以上見院卷第52頁、第150頁、第153至154頁)。 4、交通費用部分: ⑴對於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用5,030元不 爭執。 ⑵對於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單趟計程車車資190元亦不爭執 ,然對原告主張共有75次看診復健治療乙節,則爭執應以 原告提出之診斷書及醫療、復健上所載日期來計算交通次 數(以上見院卷第151頁)。 5、洗髮費用800元部分,被告不爭執(見院卷第54頁)。 6、其他增加費用部分: ⑴原告委請其妹妹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之來回機票、郵寄費 等,被告爭執不應在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內。 ⑵原告手機送修部分,其提出的統一發單金額僅300元,不 應請求11,000元(以上見院卷第54頁)。 7、工作損失部分: 對於原告以每月84,545元計算、請求6個月乙節,爭執金 額過高、期間過長,因原告工作性質屬於業務性質,業 績有淡旺季,本件車禍前3個月剛好是旺季,故不應以該 期間計算平均薪資,應以底薪即新幣1,400元計算,其餘 非固定的收入不應列入。而依成大醫院108年3月22日診 斷證明書記載原告須休養2個月,故應只能請求2個月的 工作損失,若以新幣1,400元計算2個月工作損失,伊願 意賠償(見院卷第55、152頁)。 8、精神撫慰金部分: 應依兩造社經地位審酌,原告請求80萬元過高。 (二)被告以前揭理由抗辯;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;如受不利 益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依卷內資料,可認定之事實如下: (一)被告與王廣治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 以108年度偵字第2733號起訴後,原告即對被告及王廣治 、陽宸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嗣原告以35萬元與王 廣治、陽宸公司調解成立。本院則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號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,緩刑2年確定,並將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至民事庭,有前揭起訴書、調解筆錄、刑事判決書、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。 (二)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經送鑑定,鑑定結果略以:「陳奕含 (即被告)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, 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為肇事主因。王廣治 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,於進入路口前未 充分注意,小心通過,為肇事次因」,有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(見 院卷第157至158頁)在卷可參。 四、兩造爭執事項: (一)原告能否請求其主張之各項損害?若可,則金額分別為若 干?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80萬元,是否過高? (二)被告與王廣治就本件事故過失比例為何?被告應負擔之賠 償金額若干? 五、原告能否請求其主張之各項損害?若可,則金額分別為若干 ?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80萬元,是否過高? (一)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,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原告行 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,有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 行之過失,因而與王廣治駕駛之水泥預拌混凝土車發生撞 擊,致原告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之 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52頁),並有原告 提出之臺東基督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書(見院卷第89 頁)、成大醫院108年3月22日、5月17日、5月22日、6月3 日及109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為證(見院卷第84至88頁) 。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犯行,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 交簡字第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0 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確定在案,而同此認定,經本院調 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,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8至11頁),足見原告此部分主張,信為真 實。 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 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 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193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機車搭載原告 ,於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,疏未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,即貿然駛入路口而與王廣治駕駛之水泥 預拌混凝土車撞擊,致使原告受有上述傷害,為被告所不 爭執,已如前述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生之損害 ,自屬有據。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逐項審 酌如下: 1、醫療費用部分: 原告主張其支出醫療費50,042元,並提出醫療單據(即原 證1【院卷第57至76頁】、原證11【院卷第120至127頁】 )為證。核其提出之醫療單據日期、金額詳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,合計為48,322元,而被告對於有醫療單據部分 均不爭執亦如前述,是原告請求48,322元之醫療費,自應 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單據可證,且被告爭執,難以 認定有實際支出,尚難准許。 2、醫材費部分: 告主張其支出醫材費5,663元,並提出醫材費單據(即原 證2【院卷第82至83頁】、原證12【院卷第128頁】)為證 (醫材費單據日期、金額詳如附表編號64至71所示),原 告對有單據部分均不爭執業如前述,是原告請求5,663元 之醫材費,應予准許。 3、看護費部分: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,固係基於親情,但親屬看 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,雖因二者身分關係 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,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, 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。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 支付,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(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參照)。 ⑵原告主張依臺東基督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書(見院卷 第89頁)所載,其須專人照護2個月部分,為被告所不爭執 ,自應准許。而再增加請求14天看護費部分,被告雖有爭 執,然依原告提出之成大醫院109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( 見院卷第84頁)記載:「病名: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術 後癒合併內固定物刺激」、「醫師囑言:病患於109年08月 03日至109年08月06日住院,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術,術後 需休養4週、專人照護及助行器輔行2週」等語明確,核其 病名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相關,且亦經醫師認定術 後須專人照護2週,從而原告主張增加請求2週即14天之看 護費用損失,尚非無據。承上,原告請求2個月即60日,再 加14日,合計74日之看護費,應予准許。 ⑶原告主張看護費應以每日2,400元計算,被告則有爭執,經 審酌原告傷勢主要在右腿,上肢及其他身體部位尚能活動 之須看護強度,並參酌一般市場看護行情及國民生活經濟 發展情形,認由原告家屬看護之費用以每日1,800元計算核 屬適當。 ⑷綜上,原告主張看護費用13萬3,200元(計算式:1,800元 ×74日=133,200元)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尚難 准許。 4、交通費用部分: ⑴被告對於原告支出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 用5,030元乙節並不爭執,並有車資單據(見院卷第58頁) 可證,應予准許。 ⑵被告對於原告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單趟計程車車資190元亦 不爭執,然對原告主張共有75次看診復健治療乙節,則爭 執應以原告提出之診斷書及醫療、復健上所載日期來計算 交通次數,本院審酌僅有因就診、復健所支出之交通費, 始能認定與本件損害有關,是被告上開答辯尚非無據。而 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、門診單據、成大醫院物理治療 中心部分負擔費卡所載就醫、復健日期為準,以單趟計程 車資190元計算,詳如附表編號28至63所示,合計33,150 元,在此範圍內之請求有理由,逾此部分為無理由。 5、洗髮費用800元部分:原告提出附表編號72至73之單據為 證,且被告不爭執,應予准許。 6、其他增加費用部分: ⑴原告委請其妹妹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之來回機票、郵寄費共 16,126元等,難認與本件車禍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有相當 因果關係,難予准許。 ⑵原告手機送修部分,能證明其有實際支出之單據,僅有金 額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(見院卷第97頁),被告就300元 部分並未爭執,自得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原告並未 提出相關單據佐證,自難准許。 7、工作損失部分: ⑴原告以每月84,545元計算、請求6個月工作損失50萬7,270 元乙節,經被告爭執應僅能請求2個月、以每月新幣1,400 元計算。經查:①原告於108年2月16日車禍受傷當日被 送往臺東基督教醫院急診住院,同日施行開放性復位內 固定手術,同年2月25日出院時,醫囑:「須專人照護2 個月併休養3個月,出院後傷口須繼績執行傷口換藥治療 ,建議至整形外科門診續追蹤治療」乙情,有臺東基督 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證明書(見院卷第89頁)可查 記載;②原告續因軟組織缺失,於108年2月26日至成大 醫院門診,同日住院,同年2月27日行右下肢清創及比目 魚肌移位手術覆蓋骨骼,同年3月11日行植皮手術覆蓋右 脛骨前側,同年3月17出院,同年3月22至門診拆線,骨 折部分亦接續至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接受復健治療。 醫師於108年5月22日門診時醫囑:「目前尚未癒合仍需 休養三個月及持續復健治療」等語;又於108年6月3日門 診時醫囑:「目前右膝關節活動度仍受限,無法長時間 站立超過30分鐘,個案自述從事專櫃工作,每日需持續 站姿工作9小時,故尚不宜從事原工作,建議續休養並規 則接受復健治療與門診追蹤評估復工時機」等語,有成 大醫院108年5月22日、同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(見 院卷第87至88頁)在卷可稽。綜上可知,原告自108年2 月16日車禍受傷後,須接受多次手術及復健,至同年5 、6月間,經醫師診療,仍認有休養3個月及持續復健治 療之必要,不宜從事原專櫃工作,參以原告自108年4月2 5日起至109年2月止,確有持續以大約每週1次之頻率前 往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復健,有該治療中心部分負擔 費用卡影本10張(見院卷第77至81頁、第119頁)在卷可 查,足見上開期間尚未痊癒。從而原告主張受有6個月之 不能工作,尚非無據,應予准許。 ⑵惟原告主張每月工作損失以84,545元計算乙節,經審酌 其提出之車禍前3個月薪資單(見院卷第98、140頁)之 明細內容,除底薪(BASIC SALARY)新幣1,400元、制服 乾洗服裝儀容費(LAUNDRY AND GROOMING)新幣80元、 全勤獎金(ATTEDANCE)新幣20元、激勵獎金(RANKING IN CENTIVE)新幣150元,小計新幣1,650元,以當時匯 率約22.7計算,約為37,455元係經常性給與外,其餘 浮動不固定之佣金、加班費,端視業績及是否須加班而 定,並非必然有該項給與。是本院認應以經常性給與即 37,455元計算其工件損失較為合理,故原告所受6個月之 不能工作損失為22萬4,730元(計算式:37,455元×6= 224,730元)尚屬有據,應予准許;餘此部分之請求,並 無理由。 8、精神撫慰金部分: ⑴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;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,究 竟若干為適當,應斟酌兩造身分、地位及經濟狀況,俾 為審判之依據(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、86年度 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)。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,應 以實際加害之情形、加害之程度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、賠償義務人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綜合判 斷之。 ⑵經查,本件原告因本次事故受有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 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,自受有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,是 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,自屬有據。本院經參酌兩造自陳 之學經歷、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(見院卷第154頁),並 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(置於本院限 制閱覽卷內,為維護兩造之隱私、個資,爰不就其詳予 敘述),並審酌原告受傷部位及嚴重程度、陸續接受開 放性復位內固定及植皮等手術、復健所需期間非短、身 體及精神所受痛苦情形,暨原告與被告為友人,被告於 原告同意下無償搭載原告時不慎肇事及被告之過失情節 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20萬元為 適當,逾此數額之請求,則屬過高,不應准許。 (三)據上,原告因被告過失行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為64萬6, 165元(計算式:醫療費48,322元+醫材費5,663元+看護 費133,200元+交通費33,150元+洗髮費800元+其他增加 費用300元+不能工作之損失224,730元+慰撫金20萬元= 646,165元)。 六、被告與王廣治就本件事故過失比例為何?被告應負擔之賠償 金額若干? (一)按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,數人因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,均為其所 生損害之共同原因,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,亦足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。又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人間對於損害結果 之加工原因不同者,應類推適用民法217條與有過失之規 定,依其應歸責之比例定其負擔額。次按債權人向連帶債 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,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,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,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,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依 此規定,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,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 ,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,如無消滅 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,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 額超過「依法應分擔額」(同法第280條)者,因債權人 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,並無作何免除,對他債務 人而言,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上開條項之適用,但其應 允債權人賠償金額如低於「依法應分擔額」時,該差額部 分,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該條項規定之 適用,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。 (二)經查: 1、王廣治於上開時地駕駛大貨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,於 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,即貿然駛入路口而與被告駕駛之 機車發生碰撞,致原告受有前揭傷害,是王廣治就本件事 故亦有過失甚明。且審酌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支 線道,於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,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;而王廣治則係駕駛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幹線道 ,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,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,小 心通過之不同過失情節,應認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主要過 失責任,王廣治則負次要過失責任,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(見院卷 第157至158頁)亦同本院之認定。再審酌被告與王廣治之 過失情節、駕駛之車輛種類對造成原告受傷結果之危險程 度等情,應認被告、王廣治間,就原告本次受傷之結果, 應分別負擔60%、40%之過失比例為宜。 2、原告已與王廣治以35萬元達成調解,而王廣治過失比例為 40%,應分擔額為25萬8,466元(計算式:646,165元×40% =258,466元),王廣治之給付雖超過其應分擔額,然原 告與王廣治之和解,並無免除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 ,無全部消滅債務之意,揆諸前揭說明,王廣治給付超過 分擔額部分對被告不生效力。故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為 38萬7,699元(計算式:646,165元×60%=387,699元)。 七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38萬7,699元,及自109年2月12日(即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,見附民卷第8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,無須繳納裁判費,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故不為訴訟 費用之知,附此敘明。 八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命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,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,自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 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,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 之裁判;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,經核 尚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 九、本件事證已明,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嚮,爰不一一論述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 項目 │ 編號│ 看診明細 │ 頁碼 │金額(新│ │ │ │ │(院卷)│臺幣)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醫療費 │ 1 │ 108/02/16急診台東基督教醫院 │p.57 │ 370 │ │(單據總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計48,332│ 2 │ 成大醫院住院(骨科部)第一次手術台東基督教醫院 │p.58 │11,888 │ │)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 │ 108/02/26門診(顱顏畸形及外傷門診)成大醫院 │p.59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 │ 108/02/26-03/17住院(整形外科)第二和第三次手術成大醫院 │p.60 │15,126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 │ 108/03/22門診(整形外科)成大醫院 │p.61 │ 7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 │ 108/04/24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)成大醫院 │p.62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7 │ 108/05/17門診(整形外科)成大醫院 │p.63 │ 7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8 │ 108/05/22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)成大醫院 │p.64 │ 7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9 │ 108/06/03門診(職業環境醫學科):骨科醫生建議到此科評估 │p.65 │ 62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0 │ 108/06/21門診(骨科-二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66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1 │ 108/07/24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67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2 │ 108/08/19門診(骨科-人工關節門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68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3 │ 108/09/17門診(骨科-九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69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4 │ 108/10/23門診(骨科-二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70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5 │ 108/11/20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570、整形外科-一診450)、復│p.71、72│ 1,020 │ │ │ │ 健成大醫院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6 │ 108/12/13門診(骨科-二診)、復健成大醫院 │p.73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7 │ 108/12/20門診(雷射美容暨蟹足)成大醫院 │p.74 │ 1,5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8 │ 109/01/10門診(雷射美容暨蟹足腫)成大醫院 │p.75 │ 1,5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19 │ 109/01/15門診(骨科)成大醫院 │p.76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0 │ 109/03/17門診(雷射美容暨蟹足腫-皮膚科/二診)成大醫院 │p.120 │ 1,0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1 │ 109/05/15門診(雷射美容暨蟹足腫)成大醫院 │p.121 │ 1,0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2 │ 109/07/10門診(雷射美容暨蟹足腫)成大醫院 │p.122 │ 1,16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3 │ 109/07/20門診(骨科-人工關節門診)成大醫院 │p.123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4 │ 109/08/03- 109/08/06住院(骨科)第四次手術成大醫院 │p.124 │ 3,048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5 │ 109/08/19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)第一次拆線成大醫院 │p.125 │ 57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6 │ 109/08/26門診(骨科-膝關節門診)第二次拆線成大醫院 │p.126 │ 44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27 │ 109/09/16門診(骨科)回診追蹤檢查成大醫院 │p.127 │ 69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交通費用│ 28 │ 108/02/25出院轉診計程車車資-台東基督教醫院至住家因成大 │p.58 │ 5,030 │ │ │ │ 醫院病房客滿故先回台南老家,隔日在看診 │ │ │ │(單據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計33,150│ 29 │ 108/02/26看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 │p.59 │ 190 │ │)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0 │ 108/03/17出院計程車車資-成大醫院至住家 │p.60 │ 19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1 │ 108/03/22看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1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2 │ 108/04/24看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2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3 │ 108/4/25,108/5/1,108/5/6, 108/5/10,108/5/14,108/5/17依 │p.77 │ 1,900 │ │ │ │ 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5/17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4 │ 108/05/17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3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5 │ 108/05/22看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4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6 │108/5/29,108/5/30,108/6/3, 108/6/6,108/6/19,108/6/21依成│p.77 │ 1,520 │ │ │ │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6/3,108/6/21下已列故扣除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)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7 │ 108/06/03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5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8 │ 108/06/21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6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9 │ 108/7/3,108/7/5,108/7/8, 108/7/10,108/7/19,108/7/24依成│p.78 │ 1,900 │ │ │ │ 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7/24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計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0 │ 108/07/24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7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1 │ 108/7/30,108/8/2,108/8/7, 108/8/9,108/8/16,108/8/19依成│p.78 │ 1,520 │ │ │ │ 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8/19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計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2 │ 108/08/19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8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3 │ 108/8/23,108/8/30,108/9/3, 108/9/6,108/9/10,108/9/12依 │p.79 │ 2,280 │ │ │ │ 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4 │ 108/09/17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69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5 │108/9/17,108/9/20,108/9/24, 108/9/27,108/10/1,108/10/4依│p.79 │ 1,900 │ │ │ │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9/17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計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6 │ 108/10/23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0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7 │108/10/23,108/10/28,108/10/31,108/11/4,108/11/7,108/11/1│p.80 │ 1,900 │ │ │ │3依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10/23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8 │ 108/11/20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1、72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9 │108/11/27,108/11/29,108/12/2,108/12/5,108/12/10,108/12/1│p.80 │ 1,900 │ │ │ │3依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(108/12/13下已列故扣除不計)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0 │ 108/12/13復健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3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1 │ 108/12/20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4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2 │108/12/23,108/12/25,108/12/31 109/1/2,109/1/6,109/1/8依 │p.81 │ 2,280 │ │ │ │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3 │ 109/01/10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5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4 │ 109/01/15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76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5 │108/1/26,108/1/31,108/2/4 109/2/5,109/2/7依成大物理治療 │p.119 │ 2,280 │ │ │ │中心部分費用卡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6 │ 109/03/17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0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7 │ 109/05/15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1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8 │ 109/07/10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2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59 │ 109/07/20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3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0 │ 109/08/03-109/08/06回診計程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4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1 │ 109/08/19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5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2 │ 109/08/26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6 │ 380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3 │ 109/09/16回診計程車車資-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 │p.127 │ 38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4 │108/02/25必要性醫療器材及換藥材料-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 │p.82 │ 1,050 │ │醫材費用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5 │108/02/28住院期間必要性醫療材料-看護墊揚北生活館有限公司│p.82 │ 259 │ │(單據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計5,804 │ 66 │108/03/08住院期間必要性醫材-成人尿布,成大醫院院內-杏一 │p.82 │ 131 │ │元)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7 │108/04/19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新樓店 │p.82 │ 1,219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8 │108/05/01買物理治療師建議復健時拐杖杏一台南郭綜合店 │p.83 │ 585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69 │108/05/03出院後每日需換藥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郭綜合店 │p.83 │ 1,826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70 │108/05/23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新樓店 │p.83 │ 271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71 │109/08/06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成大店 │p.128 │ 463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洗髮費用│ 72 │108/03/02成大醫學院附設美髮理容部 │p.96 │ 400 │ │(合計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800元) │ 73 │108/03/09成大醫學院附設美髮理容部 │p.96 │ 400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