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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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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 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會間請求確認區分  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  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 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   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 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,   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顯關於人格權身分權事   項,而係財產權之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  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。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  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 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   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逸軒溫泉天廈DF棟社區於民國109年12月13   日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下稱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)   有違法情形,並聲明:「㈠先位:確認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   議之全部決議無效。㈡確認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全部決   議應予撤銷。」等情,此有起訴狀可稽,核原告之上開請求   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,足見本件係因財   產權而涉訟甚明。又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,應以前開先位   及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而本件原告先   備聲明皆屬財產權之訴訟,本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  之客觀上利益定之,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屬   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 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是原告先備位聲明價額皆相   同,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再為判斷。從而,本  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   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伊玶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